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一审败诉 单身女性冻卵合法化
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一审败诉
7月22日,据新京报,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当事人徐枣枣收到一审判决书,法院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
此前,2018年12月,徐枣枣向北京妇产医院寻求冻卵服务,因医院拒绝,徐枣枣以“一般人格权纠纷”案由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其一般人格权的侵害,为其提供冻卵服务,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该案件在2019年12月和2021年9月先后两次开庭审理,2022年7月22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徐枣枣所有诉讼请求。
国家卫健委:为单身女性冻卵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2003年,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明确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此外,在2020年全国两会上,有政协委员提案“赋予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育技术权利”,对此,国家卫健委在2021年1月发布的答复函中表示,“以延迟生育为目的,为单身女性冻卵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答复函解释,主要有三方面考虑。一是应用卵子冷冻技术存在健康隐患。在取卵和卵子冻存、解冻、移植过程中均存在技术风险,例如促排卵药物应用可能带来的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以及手术取卵操作的出血和感染风险,危害女性健康。
二是为延迟生育为目的的卵子冷冻技术应用在学术界依然存在较大争议。由于技术起步较晚,卵子冷冻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尤其是子代安全性仍然需要长期随访资料进一步证实。美国生殖医学会、欧洲人类生殖与胚胎学会均认为没有足够证据支持女性以推迟生育为目的应用卵子冷冻技术应用,并明确提出商业化推广卵子冷冻技术可能会给晚育女性带来虚假希望,造成女性进一步推迟生育计划。
三是严防商业化和维护社会公益是辅助生殖技术实施需要严格遵循的伦理原则。超出医学指征、将辅助生殖技术作为商品向健康人群提供,会不可避免地促使以盈利为目的导致技术滥用。目前部分媒体使用“后悔药”“生育险”等说法对卵子冷冻技术进行渲染,容易产生误导,带来技术滥用的风险和不良社会影响。
医院不提供冻卵服务,仅应用于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特定的不孕夫妇
此前,相关专家在接受健康时报采访时表示,辅助生殖属于限制性技术,在没有指征情况下不能开展。
“目前医院的冻卵、冻精行为仅限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助孕的不孕夫妇遇到特定状况时使用,辅助生殖技术就是我们平时说的‘试管婴儿’,而开展这项技术是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的,须有适应证,如输卵管问题、男方少弱精等。”该专家表示,医院不提供任何冻卵、存精服务,我国有合法的国家精子库,是为不孕夫妇提供生殖帮助的,但并不提供存精服务。
个别情况下,如患有恶性肿瘤、需要生育力保护的、未婚未育的男性或女性患者,并且通过大型三甲医院伦理委员会讨论通过,才能为其进行冻卵或冻精,属于个例个办。上述专家表示。
另外,取卵是有很大风险的,需要在卵巢上穿刺多次,有出血、感染等风险,严重的还可能危及生命。此外,冻卵过程需要使用冻存液、置入液氮保存;环境的变化、保护剂、反复冻存等操作可能会对卵子造成损伤,对后代的影响目前还未知。
单身女性冻卵合法化
“未婚女性在某些特定条件下,超过一定年龄没能生育,但有强烈愿望需要保存生育能力的,可以考虑辅助生殖技术。”3月2日,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院长徐丛剑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建议适度放开未婚女性进行冻卵等辅助生殖技术。
目前,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但近年来,关于女性冻卵能否合法化的问题,已多次引起讨论。
相关部门也曾给出明确回应。2021年初,国家卫健委在《关于赋予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育技术权利,切实保障女性平等生育权的建议》的提案答复函中,就给出了“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三点原因:一是应用卵子冷冻技术存在健康隐患;二是为延迟生育为目的的卵子冷冻技术应用在学术界依然存在较大争议;三是严防商业化和维护社会公益是辅助生殖技术实施需要严格遵循的伦理原则。
客观说,上述原因不能说没有道理,一些担心并非杞人忧天。但是,时代在变,技术在进步,人们的观念也在与时俱进。
基于生育和人口形势的变化以及社会对女性生育权利保护的新期待,在趋利避害的基础上,有限放开冻卵,而不是将单身女性的冻卵之门完全关上,的确有必要予以新的审视。诚如徐丛剑所言,“过去我们倾向于控制人口增长,现在倾向于鼓励生育,这种情况下,关于生育技术的规定可能要适当修改。”
着眼现实,当前晚婚晚育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允许开展单身女性冻卵等生殖辅助技术,可尽量降低晚婚晚育带来的“不孕不育”风险,帮助更多女性实现生育梦。同时,一些女性因为身体等原因可能错过最佳生育年龄,如果允许冻卵,也能够减少特定群体的生育顾虑和阻力。
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的不孕率从1997年的3.5%提高至2019年的16.4%,预计2023年将增至18.2%,即平均每7到8对夫妻中就有一对遭遇生育困境,且呈年轻化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有条件放开包括冻卵在内的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实际也就是帮助更多有生育意愿的群体解除生育的客观条件限制,这对提升社会生育率无疑是有益的尝试。
此外,一些地方的《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已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不结婚也能生”实际上变相明确了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在此基础上,适度放开未婚女性冻卵,也是对女性生育权利的一种保障。
冻卵等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的确需要综合技术水平、医学伦理等进行全面审视。具体放开到哪一步,又如何避免其带来负面影响,充分的讨论和完备的制度规范必不可少。但也要看到,辅助生殖技术近年来在不断进步,并且应用限制的松绑,本身也有利于技术的提升。在伦理规范上,国外也有一些经验可参考。同时,近年来已有少数群体在境外进行冻卵,“一刀切”的限制单身女性冻卵,实际上已不现实。
目前关于放开女性冻卵的呼吁,多指向的是适度、有限放开。如此前有政协委员建议,应该允许“超过30岁的健康女性不论婚否,均可自愿取卵冻卵”,这强调的是年龄限制;此次徐丛剑的建议,侧重的是身体的限制——“满足一些医学指征的人,比如患有影响生育能力的疾病,要允许他们通过辅助生殖技术把生育力保存起来”。这种有条件的放开,有助于确保风险的可控。
其实,从政策层面的动向来看,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进一步放开的趋势已经形成。去年国家卫健委等17部门联合发布的相关意见就提出,指导推动医疗机构通过健康教育、辅助生殖技术等手段,向民众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提高不孕不育防治水平。此外,针对建议将不孕不育治疗纳入免费医疗的提案,前不久国家医保局答复称,将逐步把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减轻不孕不育患者医疗负担。
这些政策和答复,都让人看到了一种新的变化。它是与当前人口发展形势变化及社会期待的相向而行的。在这种趋势下,有限放开冻卵,值得乐观期待。